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 原告
-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6,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