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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6,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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