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黃朝煌、林姮秀
- 原告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被 告 碁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姮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90元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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