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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聖涵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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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天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棨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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