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
- 原告
-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進鈞、張國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發給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8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以106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