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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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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李小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卓碧玲、陳安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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