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小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卓碧玲、陳安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