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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30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喜樂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樺
訴訟代理人
吳宗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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