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喜樂馨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樺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