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黃美華
- 原告好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康銀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9號原 告 好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康銀壽 莊秋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鳳英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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