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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 當事人
    金智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21號原   告 金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取得支票之過程及原因關係)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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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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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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