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6號
- 原告
- 晏傳泰
- 被告
- 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靜
劉漢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予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經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嗣因被告遵期聲明異議,依法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乃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嗣其聲請由本院於106年6月5日裁定駁回,原告另提出抗告,並由本院民事庭於106年8月10日以106年度簡抗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則原告於收受該駁回抗告之裁定後,自應遵期繳納裁判費。茲經本院查詢,原告於106年8月15日收受106年度簡抗字第8號裁定,惟其自106年4月5日起至106年8月25日止,期間均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參。是原告之訴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且未遵期補正,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另原告於106年5月15日具狀追加王麗靜、劉漢儀二人為被告,然因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而由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自無從為訴之追加,是此追加之訴部分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