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張桂美
- 原告林威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57號原 告 林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美珍即立崴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美珍即立崴實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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