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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張桂美

  • 原告
    林威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57號原   告 林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美珍即立崴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美珍即立崴實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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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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