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唐以隣
- 原告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09號原 告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訴訟代理人 翁建嵐 張筱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憲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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