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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上訴人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叔岡
被上訴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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