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叔岡
- 被上訴人
-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復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