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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

請求償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

上訴人
陳唯紅
即原告
被上訴人
百亭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百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少白

      陳少明

      陳余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6 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業於同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卷第271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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