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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更㈠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侯坤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恒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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