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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翁若萱
原告
鄭怡君
原告
張伶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烜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84,0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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