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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翁若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原   告 翁若萱 鄭怡君 張伶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烜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84,0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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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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