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 原告
- 翁若萱
- 原告
- 鄭怡君
- 原告
- 張伶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烜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84,0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