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原 告 翁若萱 鄭怡君 張伶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烜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84,0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