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原 告 吳秋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麥實業社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