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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吳秋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麥實業社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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