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田玉芬
- 原告康玉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原 告 康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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