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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王獻楠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叡輔即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翁世海 被   告 李叡輔即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9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各筆消費入帳日起算至民國(下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整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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