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4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清
- 被告
- 吳典兼即金林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4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上午9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