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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李芳靜
訴訟代理人
楊家豪
被告
神農氏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見本庭南小字卷第12頁),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第20條關於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兩造間又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以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為管轄之依據。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為私法人,其最後設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而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沈錦碧之住所則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應認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應在高雄市大寮區或鳳山區,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庭起訴,顯係違誤,揆諸首揭說明,本庭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原告雖以:玉山銀行為全國通儲之銀行,所屬業務也無特定區域之不同,本件應回歸原告住所地管轄法院管轄云云,認本件應由本庭管轄,惟並無法律上之依據,自無足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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