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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郭鼎峯

  • 原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77號原   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被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地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而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營業所為嘉義縣○○鄉○○村○○○000○00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 及其所陳報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南司小調字卷第3頁、南小補字卷第11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原就被」原則,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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