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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9號

給付瓦斯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余玟慧

原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吳億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許雅婷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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