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6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原告
-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清德、王展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