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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潘明彥

原告
皇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男
代理人
蔡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銀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1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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