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原 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