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原 告 黃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