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49號
- 原告
- 宜百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見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安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3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