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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06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聖涵

原告
郭瑞益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被告
双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二五)之土地及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一分之一)之建物,經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臺南土字第0一0九一五號收件,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所登記擔保債權新臺幣九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之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8樓之2)(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張桂美於民國85年2月15日向新偕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權,嗣於85年5月3日間與被告有金錢往來,而就系爭不動產設定債權額9萬元,約定存續期間自85年4月26日至86年4月26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原告則於101年透過訴外人張桂美之仲介林堉薇買受系爭土地及建物,而訴外人林堉薇保證訴外人張桂美已清償被告9萬元完畢,惟無法提供清償證明給原告,但若原告遭追償,訴外人張桂美會負責等語,原告始購買系爭土地及建物,並於101年12月4日登記完成。

㈡被告於91年1月31日申請停業,97年11月間經命令解散,則被告既未曾對訴外人張桂美或系爭不動產主張系爭抵押權,衡情訴外人張桂美已清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完畢,只是疏未注意而未塗銷系爭抵押權而已,否則斷不敢經由訴外人林堉薇欺騙原告於101年間購買系爭不動產。況由異動索引可知,被告其他債權人均已受償及塗銷抵押權設定,自不會獨留本件小額債權未清償。

㈢再者,系爭抵押權請求權時效應自85年4月26日起算,100年4月26日已屆15年而時效消滅,再經5年至105年4月26日復未實行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原告自得訴請塗銷抵押權之設定。縱使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時效以自86年4月26日起算,經過15年後即101年4月26日業已時效消滅,再經5年至106年4月26日復未實行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原告自得訴請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等語。

㈣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依照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之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應該是有時效上之問題,請鈞院依照卷內資料依法判決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其抵押權亦消滅;至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9萬元,存續期間係自85年4月26日至86年4月26日止,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調字卷第12至14頁),其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86年4月26日請求權可行使起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101年4月26日應已罹於時效。次查,被告復未於前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實行其抵押權一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前揭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自應於106年4月26日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是被告即應負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依此,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一情,雖有提出一份由訴外人林堉薇與原告簽立之同意書為憑,然查該份同意書並非被告所出具,難以作為認定系爭債務業已清償之證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無可憑採,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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