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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

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即原告
裕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劉大潭希望工程關懷協會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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