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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二極光照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洲
訴訟代理人
戴美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七品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6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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