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原 告 吳盈樺即全家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 度司促字第159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元,應繳裁判 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