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
- 原告
- 吳盈樺即全家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公司)。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