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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許蕙蘭

  • 當事人
    吳盈樺即全家福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原   告 吳盈樺即全家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 度司促字第159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元,應繳裁判 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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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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