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碁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