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黃聖涵
- 當事人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棨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33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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