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原 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進鈞、張國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發給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8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以106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茲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0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