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馨麗家具有限公司即馨麗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