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原 告 高瑜均 被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王明蘅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5,350元。 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之2號房屋之冷 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73,7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45,95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5,35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5樓之2房屋(下 稱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之2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所有權人,兩造房 屋為同棟大樓之上、下樓層建物。因被告房屋漏水,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底發現客廳、書房天花板開始滴水,通知被告處理,被告並不理會。至106年10月26日發現客廳、 書房天花板多處大量漏水,造成客廳、書房天花板、書房書櫃浸水毀損。直到106年11月24日弘坤工程行利用加壓 方式查出漏水點,修繕後才沒有漏水。但是,被告對於漏水造成原告天花板、書櫃、壁紙毀損以及裝設在天花板上之電燈(下稱系爭裝潢)須重新裝設,經原告請求賠償,被告均置之不理。又因為被告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宣洩不及造成目前還再漏水狀態,所以,請求被告修復。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 ⒉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之2號房 屋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 二、被告則以: (一)之前因為水管有破裂的情形,被告於106年11月24日有委 託訴外人弘坤工程行修繕,當時已經修繕完畢,也排除冷氣機水管、廚房水槽漏水的問題。又以天花板折舊價值來講的話,折舊完之後價值應該為零。天花板造成的傷害,怎麼證明與這個有關。原告的天花板壞掉,但被告房屋內部並沒有積水。又冷氣機漏水、廚房廢水的問題,這個需要公正第三方來證明。被告沒有使用冷氣機、廚房。 (二)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3月7日函,並未正面回答:「 為何弘坤工程行在106年11月24日修繕後,15樓之2之漏水情形即獲得改善?16樓之2之冷氣、廚房用水在106年11月24日之後並未完全停用,但15樓之2之漏水亦獲得改善? 」之疑義: ⒈這是本件訴訟最為關鍵的問題,更是該公會之鑑定報告是否有鑑定價值與意義的根本問題。技師公會竟然僅以「漏水改善情形係當事人之陳述主張」做為回覆。其可議之處如下:⑴「漏水改善」的情形不只是當事人的主張,也是所有參與修繕及督察人的共同主張,是對改善事實的認定(否則不會付修繕費)。因此,弘坤工程行所為即為「真原因」,公會的鑑定則是「假原因」。⑵當事人(原告)對漏水原因的「主張」從一年前開始修繕到現在,就一直希望得到「假原因」。若鑑定人是依當事人的這種主張來行事,這是獨立而公正的專業鑑定嗎?還是配合羅織證據?被告於初勘時、鑑定時,以及答辯時,已經多次提醒鑑定人是否「充分了解案件內容及背景」(此為鑑定報告中之聲明),否則會造成「無效」的鑑定。然而鑑定單位只是「挑選」一些「當事人的主張」為其「充分與全部」的了解,顯然是不負責任或有意搪塞,或接受誘導。其專業態度可議。 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3月7日函文說明二㈡有關冷氣 機及廚房水槽排水測試之方法是否恰當的回覆是「測試方式均屬工程實務界通常慣用之方式」。此一回覆疑義甚多,而所稱的「慣用」,在本案中的實質意思就是「粗糙」,簡述如下: ⑴測試所稱的「冷氣排水管」究竟是不是該冷氣機的排水管?或根本是指鹿為馬?正當而嚴謹的做法是「在測試的水中加色素」,若該管有漏水,可從漏水的顏色上「區別」此排水管的身份,以免混淆。 ⑵所稱在彎管接頭周圍,測試後以乾燥衛生紙擦拭……呈潮濕狀態,顯示有漏水情形」。正當而嚴謹的做法是:若是看得見的明管部份,應該以「有顏色且能發泡的液體」進行測試。若排水管有裂縫,或接頭處鬆動,將會「看到」有色的氣泡出現,以「區別」只是一般陰濕之處自然會凝結在管壁上的水氣,而實際上此管可能並無任何破裂或鬆動。簡言之,①空氣中是有水氣的②水氣會凝結在室內各種不同的材料上③依不同的吸水率被吸收(如布、紙、木、水泥等皆能吸水)。有些則完全不吸收(如鋼鐵、玻璃、塑膠等)而呈現水珠或潮濕。在這個認識之下,要分辨水跡與管線或建築物的裂破是否有因果關係,必須審慎而嚴謹,不應「見水便是漏」。在臺灣吹南風時,牆壁上全是水珠,難道是埋在裡面(如果有的話)的水管全都破了嗎? ⒊對於廚房的中島水槽的測試,很明顯是以非「常態」的方式製造溢流。如同豪大雨帶來洪水般的水量,任何都市都會淹水,因為遠超過都市在「常態」氣候下所設計的排水能力。鑑定報告中所有的測試其性質都是「設施性能的當下健康狀況」的測驗,而不「原因」的查證。「找原因」不正是法院委託的鑑定任務嗎?更何況,該鑑定報告中所測試的水槽很少使用,而該冷氣機基本上是不使用的,如同張冠李戴。而且在107年12月25日審理時,被告已充分 證明其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 ⒋因此,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3月7日函顯示其鑑定報 告沒有任何專業上的鑑定價值。對於真正的問題,即被告不斷重覆陳述的問題「埋在共同樓地板中的給水管破裂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始終避而不答。其所為如同配合當事人(原告)「製做」沒有說服力的漏水原因。在專業倫理上是有待追究的。而原告的主張一直就是「入罪於人,索求金錢」,而不是相互體諒,解決困難」。 ⒌原告提出漏水的三種來源(冷水管、廚房水槽、冷氣機)所云種種,被告簡覆如下: ⑴其一,皆非事實。本人有人證物證可參考。其二,缺乏常識,更無專業知識而自以為是,自創一些經不起分析的理論。 ⑵本案所涉老舊大樓已近三十年,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三十屋齡即可考慮更新。換言之,其實體「折舊」後的市場價值可視為「零」。因自然老化及各種不可力抗的因素,本大樓的「身體狀況」已如同老人,病痛難免。上下樓層發生各種「漏水」的情況皆常有,但從未有如本件的高額的管線修繕費用。大多是從幾百元到幾千元,少有上萬元的,而修繕費都是一方支付或雙方攤付,更從未聞有「索賠」的情事(本人可提供相關證詞文件)。 ⑶去年四月間,被告住所的樓上也發生水管破裂而造成持續且大量的漏水,接近兩個月才修繕,雖然造成本人巨大的困擾,但從未向樓上住戶索賠。然而,原告從十餘年前「所謂的」漏水事件(此事有諸多疑點)即向本人索取了六萬元的高額金錢,並承諾以後自行負責「漏水」事情。至今本件之訴訟,原告仍以索賠為主軸,漫天「喊價」(本人亦可提供相關證詞文件)。 ⒍綜上所言,本件所涉大樓已近「更新」之年,且當初管線設計之「陋習」造成產權與責任劃分不一致。因此相鄰者「必需」合作才能解決必然會遭遇的困難。以和為貴,方宜為鄰。栽罪索賠,恐怕以後臺灣所有的社區將如殺戮戰場。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又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房屋冷水管漏水,造成原告系爭裝潢損害。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為同棟大樓之上、下樓層建物所有權人,門牌號碼分屬臺南市○區○○路00號15樓之2、16樓之2房屋,前因被告房屋冷水管漏水,滲漏至下層之原告屋內客廳、書房等處,致生天花板、書櫃受損等情事,業據提出房屋漏水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4-16頁、 第58頁),並經本院調取兩造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㈠第29-37頁)、另會同兩造及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技 師等現場履勘查明,並有原告房屋因漏水而毀損之裝潢及家具現況照片(見本院卷㈠第170-185頁)可稽。 ⒉又被告配偶就上開漏水及修復情形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修水管過程,弘坤工程行來修繕時,我都有在場,在我家中木地板挖了三個洞,也跟他們討論問題在哪裡,才發現破裂的是冷水管」;被告亦自承「是被告使用的水管,但水管是埋在兩造之間的樓地板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96頁反面至197頁)。另證人即兩造現住大樓管委會總幹事張國煌到庭結稱(問:是否為兩造現住大樓管委會總幹事?)是,我是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派我在該大樓擔任總幹事。我在該大廈任職三年多。(問:原告何時有跟證人提到住屋有漏水情形?)去年大約8、9月時有提到書房漏水,當時只有提到書房。看到的時候,書房天花板已經挖一個洞,排水管上面有水珠。當時我沒有注意書櫃,原告也沒有提到書櫃是濕的,我只看到她的水管用布包起來。後來管委會有找弘坤工程行的水電師傅去看,該工程行專門負責我們大樓維修,第一時間師傅也無法判斷漏水原因在哪。有請樓上住戶不要使用冷氣,因為原告一直質疑是樓上冷氣漏水,但被告說他沒有在使用客廳冷氣。經過一兩個月後,原告發現他的書房天花板開始滴水,隔幾天後,原告客廳天花板也開始滴水,我們又請弘坤工程行去原告客廳挖了一個洞,水就大量洩出,原告的天花板有水滴呈現不規則狀態,那時研判既然是24小時滴水就是給水管出問題,後來有跟被告溝通,去被告家中測試冷熱水管,發現是冷水管破裂。但因為給水管是埋在共同壁之間,沒有辦法查出是哪段破裂,所以用注射藥物方式來修補裂縫,是在106年11月24日 修理完成,至於費用是弘坤工程行直接向被告收取的。(提示鑑定報告第27頁請款單,問:是否該請款單?)是。補充一下,從原告提出說漏水時,有經過被告同意在他們家中挖了三個洞,那三個洞都沒有水,表示造成原告家中漏水的原因,可以排除掉是排水造成的。這樣大量的漏水只有給水管破裂,才會造成。(問:弘坤工程行在106年 11月間用注射藥物方式修補好後,原告還有無向證人表示有漏水情形?)有反應,兩次都說是廚房,一次時間點是在前幾天,另一次是好幾個月前。(問:證人有無去現場看漏水情形?)有,我有拍照。被告家中排水管在原告家廚房天花板看得到,那是明管,水管邊緣有滴水,滴到原告天花板上,大約是五秒鐘一滴。前幾天去看情況也是這樣,但這種情形在其他住戶家中也是會發生,所以我們有告知被告之後,處理方式就是通水管。隔天我們就有去通水管,情形如何要問原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96-197頁)。由張國煌上開證言互核被告上開自承可知,原告 房屋漏水情形至106年11月24日,經弘坤工程行注射藥物 方式修補冷水管後,方才不再漏水。則原告房屋系爭裝潢既然係因被告房屋之冷水管漏水所致,被告自應損害賠償責任。 ⒊再查,原告房屋之系爭裝潢因被告房屋漏水而毀損,就所受毀損部分加以拆除,重新新設,費用為383,700元,有 樺成工程行估價單一紙(見本院卷㈠第15-16頁)可按。 原告自承上開裝潢設備,係82年底裝設,距今已26年,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車輛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則原有裝潢、材料等均非新品,已長時使用甚明,被告抗辯應予折舊,自屬可採。系爭裝潢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零件材料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參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工程造價參考表中關於耐用年數惟10年,折舊率超過50%者,以50%為限之建築物裝潢折舊計算方式。查系爭裝潢共有三個施工項目:電燈拆除、安裝、整理工程;裝潢拆除、新設工程;天花板壁紙新設工程。其中材料部分為:客廳天花板矽酸鈣板16,100元、板接角材20,000元、水性油漆31,200元、單面木心板16,500元、雙面木心板14,000元、背板9,750元、抽牆12,250元、封邊皮3,250元、五金10,000元、書房天花板矽酸鈣板5,250元、板接角 材8,000元、水性油漆9,600元、天花板壁紙20,800元,合計176,700元,依上開折舊標準計算,折舊應為88,350元 。至於其餘部分,均為拆除、清運、安裝之工資,自無需折舊。因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295,350元 (計算式:383,700-88,350=295,350),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之2號房屋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 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又原告房屋目前仍有漏水之原因,業經本院囑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土木技師公會先後提出鑑定報告及補充說明,鑑定報告略以︰「 ⑴給水管線部份: ①分析:查被告106年11月26日曾委請『弘坤工程行』 以非破壞止漏藥劑注入之方式修復崇學路18號16樓之2建築物冷水管;原告亦表示標的物崇學路18號15樓 之2冷水管在106年11月26日止水止漏(詳如附件六鑑定會勘記錄表,一、1)。另鑑定小組107年10月5日 就崇學路18號16樓之2房屋之給水管(包括熱水管、 冷水管)進行水壓測試結果顯示,熱水管、冷水管等給水管線系統並無漏水情形(詳如附件九)。 ②研判:被告主張之107年5月25日以後標的物15樓之2 仍有不定期、不連續漏水情形,應與16樓之2房屋之 熱水管、冷水管等給水管線系統無涉。 ⑵冷氣排水管部份: ①分析:鑑定小組就崇學路18號16樓之2房屋之冷氣排 水管進行試水測試及試水前後管線周圍混凝土含水率檢測結果顯示,16樓之2冷氣排水管於標的物崇學路 18號15樓之2書房平頂處有漏水情形(詳如附件十) ,且試水後15樓之2書房平頂混凝土含水率有微量增 加之情形(詳如附件十二)。 ②研判:16樓之2房屋之冷氣排水管漏水致樓下(15樓 之2)書房平頂天花板有漏水情形。 ⑶廚房廢水排水管部份: ①分析:崇學路18號16樓之2房屋之廚房形式、隔間修 改變更為連通、開放式之中島式廚房,且以裝潢方式墊高並改設廢水排放管線(附件八照片編號2-8)。 鑑定小組就廚房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進行試水測試;並檢測試水前後16樓之2廚房周邊區域樓版(即15樓 之2廚房平頂及客廳平頂)其混凝土含水率變化情形 。檢測結果發現,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接頭處冒水,廢水溢流至後建之木質地板,並經木質地板與排水管間間隙向下流至原有之樓板(詳如附件十一照片編號3-1、3-2)。且試水後周邊區域樓版(即15樓之2廚 房平頂及客廳平頂)其混凝土含水率有微量增加之情形(詳如附件十二)。 ②研判:16樓之2廚房因改設之廢水排放管線不及渲洩 廢水致廢水溢流(因被告增設中島區,且未打除原有樓板,其廢水排放管的洩水坡度不足,造成廢水渲洩不及而冒水出來),並經木質地板與排水管間間隙向下流至原有之廚房樓板。因16樓之2原隔間牆修改變 更為連通且樓板未施作防水,故溢流至廚房樓板之廢水因無隔間牆阻隔而四處漫流、入滲,造成樓下(15樓之2)廚房、主臥室、餐廳、客廳等平頂有漏水情 形(詳如附件七)。前述樓板部份縱沒有排水管線亦因廢水漫流而有漏水情形。且廢水漫流、入滲樓板需要時間,故此區域漏水會較後時間發生;而16樓之2 廚房木質地板亦因此而部份受潮(詳如附件八照片編號5、6)。 ⑷綜上,鑑定技師研判:(107年5月25日後)鑑定標的物臺南市○區○○路00號15樓之2漏水原因為18號16樓之2其冷氣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渲洩不及造成。」等情,亦有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稽(見該報告書第8-9頁)。 ⒉因上開鑑定報告書尚有:㈠系爭15樓之2房屋因漏水,前 於106年11月24日由弘坤工程行以注射藥物管內止漏之方 式修復16樓之2之冷水管(見鑑定報告書第27頁請款單) ,據當事人稱隨後漏水情形即獲得改善,迄107年6月間首次發生廚房滴水,經通水管後不再滴水,再於107年12月3日發生廚房滴水之情形,滴水情形大約五秒鐘一滴。因弘坤工程行之注射藥物管內止漏係針對「16樓之2冷水管」 為之,並不包括冷氣排水管、廚房排水管,為何弘坤工程行在106年11月24日修繕後,15樓之2之漏水情形即獲得改善?16樓之2之冷氣、廚房用水在106年11月24日之後並未完全停用,但15樓之2之漏水亦獲得改善?㈡又冷氣機排 水管是抽取空氣中水氣凝結成水後排除,其排水型態「點點滴滴」,惟鑑定人之鑑定方式係採用「澆灌」方式;另廚房水槽的排水係間歇性,時有時無,惟鑑定人之鑑定方式係採用如同洩洪般的大量傾倒而出,二者均不是常態,該鑑定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可還原漏水之原因?等疑義。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上述㈠、㈡兩項疑義,以108年3月7日省土技字第1070號函補充說明︰「 ⑴前述函文說明二㈠部份:漏水改善情形係當事人之陳述主張。鑑定技師仍本於專業,就標的物房屋可能之漏水來源進行測試及檢測,以觀察其水壓、管線、混凝土含水率等變化情形,據以研判標的物漏水原因。 ⑵前述函文說明二㈡部份: ①冷氣機排水管: Ⅰ冷氣機排水管係屬『重力式排水管』(管線內之液體藉由重力作用而流動)。測試管線是否有漏水情形,須採用『滿管測試』,使管線內全部斷面每一部位均充滿液體,方能確認管線線體全斷面每一個部位是否有漏水情形。 Ⅱ本案冷氣機排水管試水測試,測試過程鑑定技師採灌水方式使冷氣機排水管全部斷面充滿水,以觀察排水管是否有漏水之部位,此乃工程實務界通常慣用之試水測試方式。 Ⅲ試水測試結果,18號16樓之2房屋之冷氣排水管於 15樓之2書房平頂處之彎管接頭周圍,測試後以乾 燥衛生紙擦拭,原呈乾燥狀態之衛生紙,經擦拭後衛生紙部份呈潮濕狀態,顯示有漏水情形(參本會鑑定報告書第6頁)。 ②廚房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 Ⅰ本案廚房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測試,鑑定技師在廚房吧台水槽盛水近滿情形下(參本會鑑定報告書第64頁,照片編號2),打開水槽洩水孔蓋,觀察吧 台廢水排水管排放是否有漏水情形,此亦屬工程實務界通常慣用之測試方式。 Ⅱ測試結果發現,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接頭處冒水,廢水溢流至後建之木質地板,並經木質地板與排水管間間隙向下流至原有之樓板(參本會鑑定報告書第9頁)。 ③綜上所述,本案前述排水管漏水測試,鑑定技師所採用之測試方式均屬工程實務界通常慣用之方式,故應可依測試結果,據以研判標的物漏水原因。」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15頁)。足證原告房屋目前仍在漏 水之原因,確為被告房屋冷氣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渲洩不及造成,堪予認定。被告辯稱不能歸責於己,無須負責云云,自無可取。 ⒊被告房屋為被告所有之專有部分,被告自有管理維護之責任,而被告房屋冷氣排水管、廚房廢水排水管既有上述缺失問題,修繕維護未完善,並致原告房屋滲漏受損之情事,被告即應負修繕及管理維護責任。被告房屋上述管理維護未完善,已侵損原告就其房屋之所有權,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之2號房屋 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5,350元;另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00號16樓之2號房屋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 宣洩不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而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75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鑑定費170,000元),經核原告之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 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金額與其經駁回部分金額之比例及利害關係,認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145,950元,餘由 原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