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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39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9號

原告
好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告
康銀壽
被告
莊秋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鳳英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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