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21號原 告 金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取得支票之過程及原因關係)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