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612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被告
黃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黃豐盛分別於民國81年5月1日、81年12月1日向原告(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原告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後與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而為存續公司)申請信用卡(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大來卡卡號: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領卡後得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VISA卡)、18(大來卡)計算之遲延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均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7萬2,366元(包括本金42萬3,019元、起息日前未受償之利息4萬4,861元及違約金4,4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積欠之債務金額有出入,但時隔久遠已不復記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花旗大來卡榮譽申請書、花旗金卡優先特准證書、約定條款、月結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885號卷第5至12頁、第17-1頁)為證,經核無訛;被告雖表示原告主張之債務金額有所出入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難認可取,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5,1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
│計息金額          │利                              息│
├─────────┼─────────────────┤
│23萬3,220元       │自民國93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
│                  │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 │
│                  │息。                              │
│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18萬9,799元       │自民國93年8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