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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楊雅萍

  • 當事人
    吳嘉霖蔡佳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65號原   告 吳嘉霖 被   告 蔡佳宸 黃于庭即雅芳造形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3 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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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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