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原告
吳嘉霖
被告
蔡佳宸

      黃于庭即雅芳造形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