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上 訴 人 陳唯紅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百亭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百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少白 陳少明 陳余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6 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業於同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卷第271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