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
- 上訴人
- 陳唯紅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百亭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少白
陳少明
陳余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6 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業於同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卷第271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