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09號原 告 裕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兆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禾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15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