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709號原 告 裕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兆文 訴訟代理人 涂章倫 被 告 吉禾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6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烘 箱等貨物,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48,815元,惟被 告至今僅支付73,500元,尚積欠275,315元未清償,迭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採購單、報價單、出貨單及電子郵件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980元,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