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原 告 唐又成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顏蘭芳及被告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