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 原 告
- 唐又成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顏蘭芳及被告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