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原 告 唐又成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蔡麗珠律師 林湘清律師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日17時整在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