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 上 訴 人
- 唐又成
- 被上訴 人
-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佰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