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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唐又成
被上訴 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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