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上 訴 人 唐又成 被上訴 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 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