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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9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四條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四條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2日以被告張雲程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依約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2日起至106年11月2日止,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625(目前合計年息為1.095%+2.625%=3.72%)機動計算,並約定應於每月2日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四條通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張雲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迄今尚有借款本金280,667元,及其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拒不清償等情,爰依兩造借款契約及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被告則未為抗辯,並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權利之存否,法院不應繼續調查,而應逕認原告之訴有理由,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及催告書為證,且經被告於本院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則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兩造借款契約及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其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本院毋庸另為假執行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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