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55號
- 原告
- 魏進楠
- 代理人
- 王朝揚律師
- 被告
-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幸紅
- 代理人
- 黃玟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有承攬工程契約,原告已完成工程,但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尾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云云,而被告抗辯兩造承攬工程契約業已解除,關於兩造工程承攬契約是否解除一節目前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承上,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