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1號
- 原告
-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國青
- 訴訟代理人
- 穆國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