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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9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1號

原告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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