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33號
- 聲請人
-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清棕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842、1037號和解筆錄與當時庭上陳述內容有出入,爰聲請交付上開二案件民國105年11月3日和解庭上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842、1037號請求給付票款案件,業於105年11月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聲請人遲於106年7月11日始具狀請求交付上開二案件10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有其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參,顯已逾6個月,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